八路军研究会章程

八路军研究会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2022-05-12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八路军研究会;英文译名:Eighth Route Army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缩写:ER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老战士后代和从事八路军史、抗战斗争史、抗战文学史和国史、军史、革命史研究的人员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讲实中国好故事,唱响中华好声音,传承红色基因,当好压舱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通过研究八路军史、抗战斗争史,总结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经验,宣传中国共产党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富强前赴后继、英勇奋斗的光辉业绩,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委宣传部党史研究院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桃园北路11号省委招待所229室;北京办公室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6 号圆山大酒店南配楼二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以八路军正史为脉络,加强对八路军抗日根据地细节方面的研究,组织八路军老战士及后代和退休的党史、军史研究者撰写回忆文章、抢救历史,并适当扩展对其他抗日力量(含国内、国际)和敌对势力的研究,积累资料,补充和丰富正史;

(二)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紧密联系地方及群众组织和个人,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组织和协调拍摄影视节目、编辑书刊,适当组织学术研讨和纪念活动,开展网上研讨、资料、图片、视频展示等,宣传八路军的抗战精神;

(三)建立“八路军研究会”网站和公众号,大量活动在网上公开进行,严格把关,保证传播正能量;

(四)力所能及地积极为当年抗日根据地做有益的事情。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八路军研究、抗日战争研究、反法西斯研究的人员和机构;

(五)健在的八路军老战士及八路军老战士直系后代;热心八路军研究会的工作,并愿为此提供资助的个人和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通过;

(三)经两名会员介绍,并填写介绍意见;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 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 7 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不少于 3 人,为单数,并推选 1名监事长。)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 ) 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 , 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1年 6 月 19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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